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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或缩小医药腐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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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63h.com发表时间:2015-05-06来源:环球网浏览: 编辑:263h
编者按】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决定于6月1日起取消我国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其中除了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保留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

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决定于6月1日起取消我国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其中除了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保留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

自2000年起,我国开始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数据显示,当前国内市场流通的药品大约8000多种,其中常年流通的2000多种。随着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竞争越来越充分,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成为大势所趋。

根据此次取消药品定价方案,对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后,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对于2000多种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将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对于200多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据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分析,这次药品价格改革,将使药品市场由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转变为更好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的作用,而原来的相关政府部门角色,也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各部门今后的具体职责也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医保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则要求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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