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等“医闹”要追责;医疗纠纷赔付超过1万元,公立医院就不得与患者自行协商;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调解医疗纠纷……《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以省长朱小丹签署省人民政府令形式昨日正式发布,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均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引入第三方、设立医调委处理医患纠纷是一大亮点。据悉,该《办法》从2011年起,曾三征民意。
《办法》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下列行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3.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4.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等;
5.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6.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
7.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8.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变化
1“死亡12小时内需送殡仪馆”规定删除
在《办法》草案二征民意之时,关于“移尸”的规定时限曾引起争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死者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草案三征意见时,加了“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内容,并将存放时间改为不得超过24小时,延长了12小时。《办法》对“移尸”正式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与三稿草案基本无异。
《办法》还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如果家属阻碍移尸处置,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
2死因有异议应48小时内尸检
通过征求意见,《办法》新增条款规定,若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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