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解决途径
1.自行协商解决,但公立医院赔付万元以上除外;
2.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3.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几大亮点
1 明确医调委调解不得收费
当下,医患一旦成为直接冲突的双方,将缺乏缓冲地带。《办法》开出“休战良方”,明确规定:医调委作为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调委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和电话。
纠纷调解了,谁来埋单?这是当事方最关心的问题。《办法》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2 医疗纠纷应30日内调解终结
《办法》对调解时限作出规定,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规定医疗机构设统一投诉窗口
“公众对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昨日,省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新快报记者,《办法》吸纳了征求的意见,将医疗纠纷的预防独立成章,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各方的职责、行为规范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4 患者及亲属有权复印病历
《办法》还对病历资料书写保管进行了严格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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