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亮点
救治病人禁再推诿
虽然社会对《精神卫生法》还存在分歧与争议,但在昨日的“宣贯会”,与会代表对它的出台,仍评价其有不少进步意义,能解决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歧视精神病人,医疗机构对病人存在推诿等。
案例1
曾遇病人挖眼 眼科不敢接诊
昨日与会的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精神病学主任医师谭常赞回忆:2007年,他接到一个出诊通知,说有精神病人在家自杀。等他赶到病人家中,发现病人头部被包了一圈又一圈,但双眼部位仍在渗血。原来是病人用双手把两个眼球给挖了出来。
“原来是当时眼科的医生听说他有精神病,就只是帮他包扎好,说给三院(以精神卫生专科为主的医院)。”谭常赞一看,“不行呀”,医院当时的技术及设备没办法为其治疗眼科问题,就又去找眼科的专科医院。“折腾了一段时间,病人家属都要投诉了,最终还是在眼科的医院治疗了,打了镇定才送到我们医院。”
法规:医院不得推诿病人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案例2
妇联转送病人 “没条”对方不收
广东省妇联代表讲了该单位遇到的一个“尴尬”例子:曾有一个找不到监护人的妇女被送到妇联。“她说,总统给她写情信,主席向她求婚。”该代表说,当时大家都认为她属于精神病患者。因此,妇联准备将其转介到民政部门属下的精神病院。“但是对方说,派出所不开证明,我们不能收。”代表直言,最后该妇女在妇联住了一夜,而这种情况在基层并不少见。他透露,某地市因县级无专业的精神病院,一些精神病女患者在妇联住了一个多月。
法规:亲属、单位、公安均可送诊
第二十八条(节选):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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