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两年前,年近5旬的欧先生因头晕、胸闷到斗门一家二级甲等医院求诊,医院初步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心肌梗塞。没想到,入院9小时后,患者病情突变,医务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却遇ICU病房停电,后虽继续开展抢救,但患者在1小时后仍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过失,且抢救期间出现长达20多分钟的停电,已构成医疗事故,事后不但拒交医疗费,并还将院方告上法庭要求索偿70余万元。近日,记者从斗门法院了解到,该案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经省医学会鉴定,本案中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法院最终判其赔偿19余万元,而死者家属则需将拖欠两年的医疗款缴清。
缘起
患者心脏病突发
抢救期间却遇停电
据斗门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28日22时15分,患者欧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斗门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就诊,病历首页记载是“头晕、胸闷、四肢乏力5天”。经初步诊断:“不排除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
随后,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治疗,但院方告知其病情危重、转送风险大后,家属同意收ICU观察治疗,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心肌梗塞。没想到,次日上午7时起,患者病情突变,医务人员组织抢救。
熟料,上午7时15分,ICU病房突然停电,医务人员继续开展抢救,约20分钟后恢复通电。然而,1小时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心源性休克。
纠纷:
家属质疑医院存过失
起诉索偿70余万
事发后,死者家属无法接受死讯,同时质疑医院在治疗期间存在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随后不但拒缴医疗费,并还在2011年1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余万元。
据死者家属的起诉状显示,家属认为,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患者长时间内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诊断治疗,未对患者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整个诊疗过程对患者诊断不明,在抢救过程中出现长达20多分钟的停电,已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医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对此,被告曾回应表示,医院对患者病情监测全面、到位,治疗措施正确、及时、得当,均符合诊疗常规,作为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面对病情如此危重、凶险,发展如此迅速的患者,医院已尽全力地进行了救治。尽管出现短暂停电,但医护人员当时已对患者完成气管插管,并接简易呼吸囊人工通气,同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措施,而这些抢救措施是不需要依赖电力进行的。医院认为,患者疾病起病急骤、病情凶险、进展迅速,是其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与医院的抢救治疗行为无任何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 1. ICU病房停电20分钟患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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