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场“毒胶囊”风暴席卷全国,从中央到地方纷纷重拳出击,展开严厉、突击专项调查,涉事企业被查处、相关责任人被追责。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更看重这一事件处理的背后,对我国司法实践有哪些借鉴意义。
与以往处理食品药品案件不同,“毒胶囊案”曝光后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求渎职侵权检察厅与当地检察机关一起,针对行政监管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介入事件调查。目前,江西、河北等地检察机关,已经对一些涉嫌渎职的监管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可以说,直接针对行政监管缺位进行渎职调查,本次案件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尝试。相比于以往个案式、风暴式、运动式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效果而言,反渎职调查恰好打中了“毒胶囊”类案件频发的“七寸”——行政监管缺位属于渎职,这一定性对于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做法也必将会沿用到食品、药品监管和事故的追责中。
监管缺位已成安全痼疾
从媒体的报道中可知,早在2004年,用废弃皮革加工制成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的现象,就被央视曝光过。但由于监管缺位,冒用现象愈演愈烈,已渗透到食品药品生产的各个领域。以浙江省新昌县为例,在去年的例行抽查中,卓康胶囊有限公司和华星胶丸厂就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用空心胶囊,被查封停产,一年后的今天仍然在生产和销售。本应在药监部门重点监控范围内的“黑名单”企业,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一再作案,不得不让人深思。
发生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涉事企业利欲熏心、缺乏社会责任感,对法律法规公然践踏;市场机制不健全,药品招标工作中,唯低价是图的竞标机制;“九龙治水”的监管体制机制;地方政府不科学的政绩观、因片面追求GDP而对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等。但是,纵览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咸蛋、瘦肉精猪肉等恶性案件,可以发现,这些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无不与相关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有直接关系。
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很多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都是首先由媒体曝光,而不是由监管部门查处得到佐证。“监管跑不过媒体,不是媒体之幸,而是社会之痛”,监管部门监管效率和态度在一次次安全事件中,被反复质疑。工业明胶作食用明胶用早已为药品行业甚至当地政府所知晓,但囿于地方利益、行业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考虑,监管部门查而不处、罚而不严,暴利的吸引力,远远大于处罚的惩戒力度,导致一些企业肆无忌惮。
总之,行政监管缺位已成为威胁药品安全的重大痼疾。毒胶囊事件已不仅是某个人的失职,更是监管部门的缺位。要遏制如“毒胶囊”等事件的泛滥,关键要严惩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行为。
反渎职监督需要常态化
尽管我国早就建立了对官员进行行政问责的监督制度,但是这种方式远远不能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要防止相关部门监管缺位和疏失,更有赖于检察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等硬性约束。
追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力,在相关法律中都能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有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各级国家检察机关督办、查办“毒胶囊”案件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其职责的表现。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就在《工作报告》中提出,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等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检察机关渎职调查渐成遏制行政监督疏失的一把利剑。
但就目前情况看,对行政监管缺位的反渎职监督,如何使之常态化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 1. “毒胶囊案”将推动行政监管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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