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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害事件:“公益诉讼”要跟进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 王 岳
由“毒胶囊”事件引发的震荡已席卷了整个制药行业,而政府监督不力是民众对毒胶囊事件提出的最大质疑。但是,我们也应该反思,是否只有靠政府才能保证食品、药品的安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很少,药品的种类也少,政府监督是有效监管模式。而目前,我国已经有了4000多家药厂,政府的监管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有人认为,要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关键是完善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但是,企业最了解自己产品的安全信息和质量情况,政府监管的信息来源也都是企业的上报资料,因此监管很难实现无漏洞、无死角。那么是不是政策设计出了问题呢,制药企业怎么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如此“麻木”,甚至与监管机构玩起了“警察抓小偷”游戏?
目前,我国的药品多为政府定价,当各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被确定了统一零售价时,如果市场缺乏有效的价格调控机制,企业在天花板价格(零售价)不可撼动的情况下,为了迎合市场要求,不得不预留渠道费用,而挤压自己的生产成本,这样就会出现“劣药驱逐良药”的现象。同时,买方也会受到利益影响,质量好的药品往往并不受到市场的青睐。可见,在目前的医药市场中,价格规律和竞争规律几乎是失灵的,在这样的市场中只能依靠政府监管来保证药品质量。
一位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官员介绍美国的管理经验时说,在美国一旦有企业的药品质量出现问题,等待它的将是患者的“集团诉讼”、“天价赔偿”,甚至是破产,而政府对此是不负主要责任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管理比较经济、高效的方式是更多地发挥社会自身管理的作用,塑造“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
距“毒胶囊”事发已有近两个月,但法律层面的民事责任追究迟迟没有跟进。全国首例状告毒胶囊药厂案的代理律师向媒体表示,从目前来看,这个案子民事诉讼立案的可能性甚小。在这样大型药品安全事件中,真正的受害人却被忽略,最后的结果恐怕还是不了了之。回顾事件的处理过程可以发现,就是公众指责政府,政府处罚企业,政府在其中起到了不应有的中介作用。
早在2002年,“公益诉讼”就已经写入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既然有了相关法律,政府就应该支持受害者直接起诉肇事企业,从而获得企业的赔偿。这样对企业是一种惩戒,对受害者也是合理的补偿。
因此,政府在从“毒胶囊”事件中反思自己监管不力的同时,也该想想是否有更好的办法解决问题。如果能够利用法律武器,将“公益诉讼”真正执行,一下子就可以建立起一支13亿人的监督队伍,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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