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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事件市民起诉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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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63h.com发表时间:2012-05-17来源:南方都市报浏览: 编辑:Jerry
编者按】距本轮毒胶囊问题事发已一个月有余,不过,时至今日,在事情缺乏说法的背景下,法律层面的责任追究迟迟没有跟进。

5月1 3日,“国食药监电[2012]25号”文出台,这则题为“关于进一步落实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要求的通知”,再度强调,对上市药品实行批批检是企业的责任,落实批批检是保证上市胶囊剂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依照这一文件,国家药监局将于5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市场胶囊剂药品质量评估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的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通过与前期市场抽验情况的比对,以评估市场药品质量状况,若仍有铬含量超标的产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文件还称,凡是6月1日仍然没有完成批批检的药品批次,一律暂停销售使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零容忍”的时间表貌似严苛,实际上,却给了企业“清毒自救”的时间。

依照2010版国家《药典》,成品药品出厂必须按药典规定进行全检,重金属铬的检查显然是必检项目,无视《药典》,不做全检已经触犯药监系统的母法———《药品管理法》。

其次,依照该法,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部分药企规范使用不符合药用标准的胶囊,亦是大罪。

另外,依照《药品管理法》,生产企业所产药品但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均应按生产劣药论处。而生产劣药,依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须至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处罚。

而“国食药监电[2012]25号”及零容忍时间表的出炉,无疑令上述法律条文成了“摆设”。

地方药监局“秘密解决”毒胶囊事件

“目前,来自业内的消息是,一些被查处企业的药品并未实际销毁,还积压在经销商手中。国家药监局目前下文的基调是要求‘从重从快’查处,但实际落点只是落在了‘从快’一点上”。国内一家制药企业的高管如是说。

一家此前爆出过毒胶囊问题的知名企业近日则向媒体爆料称,部分当地制药企业的毒胶囊问题被地方药监局“秘密解决”。

依照该爆料企业的说法,辽宁省药监局曾在2012年5月11日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家药监局的通知精神,应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要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合召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

南都昨日联系同一堂药业,其负责人(官网显示为总经理直线)称,上述说法“不符合事实”。

不过,南都记者拿到的文件却显示,辽宁省药监局确实发出过“协助”召回上述文件,并且文件还显示,在同一堂公司向辽宁省药监局递交的报告中,同一堂明确表示:“黑龙江省药监局检测出我企业不合格胶囊为15个生产批次”,其中包括天杞补肾胶囊、参灵通胶囊等品种。

然而,有关同一堂“15个生产批次”不合格胶囊的信息并未在国家药监局、黑龙江和辽宁省药监局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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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毒胶囊 铬超标 胶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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