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1号紫薯糕(生产日期2012年4月1日)
由于“当时店内光线比较暗”,陈先生夫妇起初将生产日期看成“1月1日”。而接到陈先生投诉后并不知情的全家营业科长郭小姐也纳闷:“全家今年3月16日刚刚推出紫薯糕,怎么会有1月1日产的?可能是印刷错误。”但经记者查看包装,1号紫薯糕确为4月1日生产,不过期,无任何问题。
2号紫薯糕(生产日期2012年3月29日)
这一生产日期在4月3日肯定属于过期,但是郭小姐告诉记者,4月1日下午延长中路店刚做过大检查,“如果是3月29日生产的,肯定已经不存在了”,她称还问过大检查的负责人,负责人也表示不可能存在。同时郭小姐认为,如果2号紫薯糕是陈先生第一次购买的,“出过店很难判断”。郭小姐称,一般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后比较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到店里和店员及时证明货架上有过期食品,而不是等到付钱后再说。
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陈先生妻子第一次买的两包紫薯糕确实是出自延长中路店?对此郭小姐表示,当天生产的紫薯糕只有一个批号,“无论是全家还是其他便利店,都卖这一个批号的紫薯糕,所以没法去证明。”不过郭小姐表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曾提出按4包紫薯糕都过期的赔法,但陈先生还提出了“误工费”一说。郭小姐说:“我们当时提出赔4包,按‘退一赔十’再赔80元,这已经是最高标准了,但陈先生提出要误工费,这个部分他们难以接受。
3、4号紫薯糕(生产日期均为2012年3月31日)
陈先生认为,保质期应该从生产日期当天起算,因此他购买时认为3月31日生产的紫薯糕在4月3日时已经过期。对此,闸北区工商局值班人员询问了食品科科长后告诉记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保质期从哪天起算,但一般按照从生产日期当天起算的原则处理。而当记者联系紫薯糕生产厂家时,厂家陈姓负责人也表示,厂里是按照从生产日期当天开始来计算保质期的。“如果紫薯糕是3月31日生产的,那么4月2日24点后就是过期的。”
郭小姐则表示,单纯看3月31日这个日期,显然也是过期的,可问题在于过期产品在4月1日前和4月2日当天已作下架处理,她不明白为何陈先生能在门店内买到过期食品,不过她也坦言目前并无证据表明陈先生在其他店购买紫薯糕。
对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徐游律师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凭借收银条和监控录像,已完成了在全家门店购买紫薯糕的举证义务,如全家怀疑消费者持有的紫薯糕来源不明,应拿出证据。不过同时,徐律师对全家的赔偿方案表示认同,认为合理,对于陈先生要求误工费则认为“很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无独有偶
全家昌化路店曾有过期三明治卖
编辑金小姐表示,4月1日下午六七点,她在全家昌化路店购买三明治时发现了一个保质期截至当天中午12点的三明治,于是马上告知店员。当时店员去相关货架检查后,将包括过期三明治在内的共3包过期产品下架。
- 2. 全家便利售卖过期产品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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