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河北昌黎县西刁坨村村民韩立荣被判刑5年,罚金7万元。5年是该刑期的上限。韩立荣的丈夫姬庚亮称自己一直在打工,对此不知情。不过他同时又说有些想不通,为什么判得这么重。2009年,他也曾给羊喂瘦肉精,被查到后只是罚了几千元。韩立荣之所以没丈夫“幸运”,是因赶上“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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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瘦肉精喂食而被重判,从教育警示的层面来说,或许是对民意最好的交代,是对公权作为最好的宣示。但就事实而言,其行为后果受罚或许在法律上行得通,在情感上却无法交代。重处了一个养殖户未必能掩盖所有的问题。
被判刑5年、罚金7万元的韩立荣是不幸的,一是因为严打“运动战”,标靶指向明确,意图清晰,使其行为后果可能超过日常惯例;二是在法不责众,当地喂瘦肉精养羊已多年的情况下,其作为一种非典型中的典型,碰巧成为执法打击和民意宣泄的集中点。所以,才有了丈夫姬庚亮被查到后只罚款几千元而妻子韩立荣被判刑5年的差异。
“瘦肉羊”里没有秘密,因为瘦肉精泛滥之下,无论猪羊都难以逃脱。跟“健美猪”一样,农民的趋利性固然是一个方面,可监管部门的失位,市场需求的倒逼又何尝不应承担更为重要的责任。双汇瘦肉精事件中,过高的“瘦肉率”门槛,市场畸形的消费观,让农民在“使用有财路,不用是死路”中选择,逼迫农民必须违法选择瘦肉精。同时,行业的秘密引导,监管的虚位以待,使这种行为由最初的星星之火到最后的燎原之势,从个别使用者的浅尝辄止,到最后的无所顾忌,使用者的习惯定势与行为递进,如同放水养鱼一样,无拘无束之后换来了血的代价。
事实上,瘦肉精的疯狂是一个社会病灶的个体显现,要是我们不能从一个“不幸者”身上反思背后的原因,那么处于这个社会之中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类似的“悲哀者”。假若我们的监管足够到位,瘦肉精的使用行为从一开始就受到了限制,得到了制止,受到了处罚,又何以有后来之患?从某种意义上讲,“瘦肉羊”的出笼如果有一条流水线,那么使用者只是其中处于末端的一环,其上游的经纪人、协会、企业、监管者等等,也具有传递的作用。如果仅仅将板子简单地打在某一环上,就是对其他环节责任的忽视和放纵。
退一步讲,即便养殖户的行为不对,但没有人去告诉他为什么不对,怎么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并对他的行为进行帮助和教育,那么所有的责任就不能全归咎于他一人。那些负有管理、引导、教育的环节,都应承担固有的责任,接受板子的责罚,以彰显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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