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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生育服务证》简化准生流程
《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育龄夫妻持此证可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同时,也是孩子出生后上户口的必备材料。
2006年,《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曾经过修订,《生育服务证》只发给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北京的育龄夫妇。而我国有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随着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以及单位性质的改变。很多工作单位,早已没有计生部门,也没有《生育服务证》可以申请。要申请生育服务证,必须夫妻双方先到现工作单位开具婚育情况的证明,再到一方的档案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如果这些人要办理“准生证”,都要从工作、居住地跑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那就太折腾了。如果因为办证程序太过复杂,“孩子已经生出来了,准生证还没办下来”的情况屡屡发生。
2012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率先发布实施了《北京市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京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但“登记”并不代表可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只可助其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仅限于第一个孩子。
对比过去的规定,此次市卫计委发布的通知显示,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意味着流动人口无论是生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能在北京办理生育登记了。
对此,市卫计委基层指导处处长叶晓敏表示,过去实行的《生育服务证》突出管理作用,现在被《生育登记服务单》取代后,更多的是一种引导,突出的是一种服务。
“以前办理生育服务证是需要持婚育证明材料,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证明。再通过各个单位盖章,进行层层审批,花费时间近一个月,而现在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这样程序更简洁,节约了时间。”
叶晓敏还表示,“生育登记服务单也是一个合法生育的凭证,具有和生育服务证相同的效用。”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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