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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带薪坐牢”背后黑色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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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63h.com发表时间:2012-05-12来源:长江网浏览: 编辑:Jerry
编者按】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近日针对当地发生的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现象开展专项调查,与纪委、法院等5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机制,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因犯罪在羁押、执行期间工资照发的管理漏洞。

编后

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后,还能“带薪坐牢”?!刑罚的严肃性何在?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岂不是打了折扣?沂南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堵住了这个管理漏洞,很有意义。值得我们为之喝彩。

为他们喝彩,还要向他们学习。学什么?一要学他们的责任心和敏感性。从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没有责任心和敏感性,是办不到的。二要学他们深入调研的做法。发现问题后不是浅尝辄止,而是深入调研,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症结找到根子上,意见和建议才能提到点子上。如此,就能把检察机关加强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带薪坐牢”背后:人情网与黑色利益链条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近日针对当地发生的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现象开展专项调查,与纪委、法院等5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机制,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因犯罪在羁押、执行期间工资照发的管理漏洞。

“带薪坐牢”,可谓是我国出现的一种特色羁押、服刑。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则是人情网和黑色的利益链条。这种现象媒体不时有披露,似乎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结果没有下文。而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在今年4月发现有在押人员在原单位照常开工资的情况后,没有放任自流,用了7天时间走访相关单位,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带薪坐牢”的情况展开专项调查,形成了专项调查报告,与县纪委、法院、公安、司法、人社局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职人员刑事犯罪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运行管理办法》,对“带薪坐牢”违法现象予以纠正,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带薪坐牢”,不符合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都依法被停发工资。在经法院正式判决有罪并受到刑事处罚后,则还将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予以开除公职。同时,带薪坐牢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也违背了劳有所得、按劳分配的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带薪坐牢”,更多的是在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带薪坐牢”享有特权,也是在吃空饷,凌驾于法律之上。之所以能够“带薪坐牢”,想必都是带“长”的,或者有关系网。沂南检方的调查也恰好说明了这点。按理,违法犯罪应该收到惩罚,权力受到限制,你却坐牢还拿工资,在牢房里还要继续腐败,要那些没有违法、还在劳动的人怎么想?其效果可以说是对案件办理和刑罚的嘲讽。“带薪坐牢”,太舒服也太不公平了吧。

“带薪坐牢”现象,损害了法律,也伤害了群众感情,必须纠正,马虎不得。这种现象不光是山东沂南才有,在全国其他的地方也还存在。愿像山东沂南那样,发现后及时清理打击,堵住刑罚执行方面的管理漏洞,还法律的公正,让坐牢的人有一个坐牢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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