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后
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后,还能“带薪坐牢”?!刑罚的严肃性何在?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岂不是打了折扣?沂南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堵住了这个管理漏洞,很有意义。值得我们为之喝彩。
为他们喝彩,还要向他们学习。学什么?一要学他们的责任心和敏感性。从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没有责任心和敏感性,是办不到的。二要学他们深入调研的做法。发现问题后不是浅尝辄止,而是深入调研,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症结找到根子上,意见和建议才能提到点子上。如此,就能把检察机关加强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带薪坐牢”背后:人情网与黑色利益链条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近日针对当地发生的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现象开展专项调查,与纪委、法院等5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机制,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因犯罪在羁押、执行期间工资照发的管理漏洞。
“带薪坐牢”,可谓是我国出现的一种特色羁押、服刑。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则是人情网和黑色的利益链条。这种现象媒体不时有披露,似乎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结果没有下文。而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在今年4月发现有在押人员在原单位照常开工资的情况后,没有放任自流,用了7天时间走访相关单位,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带薪坐牢”的情况展开专项调查,形成了专项调查报告,与县纪委、法院、公安、司法、人社局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职人员刑事犯罪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运行管理办法》,对“带薪坐牢”违法现象予以纠正,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带薪坐牢”,不符合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都依法被停发工资。在经法院正式判决有罪并受到刑事处罚后,则还将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予以开除公职。同时,带薪坐牢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也违背了劳有所得、按劳分配的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带薪坐牢”,更多的是在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带薪坐牢”享有特权,也是在吃空饷,凌驾于法律之上。之所以能够“带薪坐牢”,想必都是带“长”的,或者有关系网。沂南检方的调查也恰好说明了这点。按理,违法犯罪应该收到惩罚,权力受到限制,你却坐牢还拿工资,在牢房里还要继续腐败,要那些没有违法、还在劳动的人怎么想?其效果可以说是对案件办理和刑罚的嘲讽。“带薪坐牢”,太舒服也太不公平了吧。
“带薪坐牢”现象,损害了法律,也伤害了群众感情,必须纠正,马虎不得。这种现象不光是山东沂南才有,在全国其他的地方也还存在。愿像山东沂南那样,发现后及时清理打击,堵住刑罚执行方面的管理漏洞,还法律的公正,让坐牢的人有一个坐牢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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