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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氏事件大量数据细节仍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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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63h.com发表时间:2012-07-16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 编辑:Jerry
编者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约谈罗氏(中国)公司安全官,责成罗氏(中国)公司报告该事件的评价结果;并向世界卫生组织和英国、美国药监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希望及时通报该事件的调查结果。同时加强对罗氏公司在中国销售的相关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

谁来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一个问题让人深思,当一家药企发现本公司的药品存在大量不良反应时,会不会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掩盖?

上述一家外资药企的高管告诉记者,基本上大的药企都有一个全球范围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但这个平台是封闭的,在公司内部有着严格的权限限定,对外是不公开的。如果企业真的要掩盖某些事实,在这个层面上可以做到。

“但是,在欧美国家,不仅企业要进行药物不良反应的上报,医疗机构、患者都可以进行上报,如果企业瞒报而医疗机构和患者将相关信息报给了监管部门,那么企业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该外资药企的高管说。

从全球范围看,欧美国家对药物不良反应上报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其中欧盟的要求最严格,处罚也最为严厉。

不过在一家合资药企的总监看来,在国外,绝大多数的药物不良反应都是由企业上报,所以,如果企业真的敢冒这个风险去掩盖不良事件,监管部门也不可能迅速发现。但好在处罚力度都很大,所以绝大多数企业不敢这么做。

今年就有两家跨国药企被处以巨额罚款。6月,强生因隐瞒药物风险被罚22亿美元;7月葛兰素史克因非法营销处方药物被罚30亿美元。

“在中国,情况就不一样了。”这位总监告诉记者,我国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开展得很晚,而且出于各种原因考虑,采取的是自愿上报原则,企业不愿上报,医院也没动力上报。

1999年,我国开始筹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当年12月公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没有配套法规。

2004年3月4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管理办法》,其第一章第五条写道: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对那些隐瞒不良反应报告的,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0年12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这个新修订的办法中,依然是“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处罚力度有所加强,比如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会不再予以注册。

由于国家的原则是鼓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不良反应报告的先天性不足。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每100万个病例的不良反应报告不应少于300份,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则不低于30%。

来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数据显示,2002年共收到报告1.7万份, 2005年达到17.3万份,2010年,这个数字则达到85.28万份。

从2011年的数据看,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量637份,已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但其中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145769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17.1%,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相距甚远。

“不良反应报告的价值就在于其中严重不良反应的比例,这是真正衡量一个药品安全性的关键指标,但我国的不良反应报告价值太低。”孙忠实说,医院在遇到严重不良反应的时候往往不敢上报,害怕患者因此来闹事,而企业更不愿意上报本公司药品的不良反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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