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应否担责
在谈及强生公司的法律责任时,林波律师表示,强生如果在中国真有药品管理部门的批准,这就是它最大的护身符。消费者只能先要求药品管理机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药品管理部门公开批准的依据、资料,如不同意公开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林波律师表示,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设公益诉讼制度,草案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案颁布之后,此类现状有望改善。
王才亮律师也认为,如果消费者使用了已经通过审批的维思通造成不良反应,强生也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一样的商业推广,在国外是性质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如此之重的追责,但在国内却安然无恙?
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亚民律师对此认为:首先,政府在履行维护市场秩序职责之前,必须退出市场,与自身的经济利益脱钩,保障在立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上完全出于公心,这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其次,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受到社会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利就很可能被滥用;再次,政府有责任保障受害人的法律救济管道畅通,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从而使公众有安全感。
陈玉文教授也对《法人》记者指出,制药企业本身是市场主体,自身发展对资本的依赖远远高于一般产业,具有趋利性是必然的。但这一产业的产品又具有公益性质,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从外部规制制药产业,使其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强生应该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对超适应证推广维思通的患者作出合理、适当的赔偿,才是一家500强企业的应有之举。”林波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
同时他也从监管的角度指出,对于药品的评审与监督,一方面应加强力度,另一方面更应该增加透明度,让社会公众和媒体能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了解其执法过程。对于此类行为的规范,需要在监管和立法两个方面同时进行。
“最好能在立法上赋予公民集团诉讼的权利,以更好的维护权益,可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林波律师最后说。
- 2. 强生超适应证事件凸显医药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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