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两年多来,在众多医改热点问题中,不仅折射出体制机制的矛盾,也有卫生法制建设和完善的问题。医改的成功离不开法制的建设完善。不久前,卫生部在上海召开全国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以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高校、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就医改中卫生法制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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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到底谁来做
去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医疗损害进行司法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这一方面打破了以往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局面,即可以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医疗损害鉴定由谁来做?由原来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来做,还是由原来组织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做?这个议题成为各方争议热点中的热点。此次研讨会上不仅延续这个争议,有关专家也提出了新的观点。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邓利强:需要一个公正、公开的鉴定机构。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医疗纠纷的鉴定又是重中之重,是争议最大,同时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人们都需要一个公正、公开的鉴定机构。人们对称之为“暗箱”及“黑匣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贬多褒少。从一些案例分析来看,法医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缺点也不少,如法医鉴定自己不懂的专业问题属于外行鉴定内行,违反了经验法则;中介机构代替司法职权,缺乏监督。
江苏省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荣良忠:应当成立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缺点,应当综合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优点,成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人员组成上,医学专家、法医都应当参与,才能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在程序与实体上保持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刘鑫:创新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模式。只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才可能找到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办法。应当构建一种包含职业鉴定人、兼职鉴定人、临时聘任鉴定人三者同时并存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模式。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但因其特有的专业划分精细、分级分科众多、技术性过强等特点,使得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人的队伍必然庞大而难以管理,因此,建议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人实行兼职化管理,施行由医学会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直接管理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管理模式。
医疗责任保险:
靠政策推进还是立法推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文勇:靠政策推进依然存在较大困难。我们在长春、重庆、青岛等地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各地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进依然存在较大困难。主要表现在强制性不足、服务不完善、投保承保的法律条件不完善等等。以往医疗责任保险的建立主要依靠政策,制度推广效果多取决于政府和领导的意志,这表明医责险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为使之保持理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只能依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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