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就草案内容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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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共7章76条。陈竺说,草案主要围绕送、诊、治3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监督、评估等作出规定。
诊断和住院治疗是本次立法的重点。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只有精神科医师才可以作出,疑似患者应该由2名医师在72小时之内作出诊断。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草案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承担复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草案明确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按照医保规定由保险基金支付,通过医保途径解决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要纳入低保,对“三无人员”的精神病患者要给予救济。
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草案规定了基本的信息收集、共享、建档和随访等制度。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状态为依据将其诊断为精神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等,草案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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