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湖北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全省村卫生室今年10月底将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日前,湖北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全省村卫生室今年10月底将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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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该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村卫生室,从今年10月31日起,统一采购、配送和使用基本药物及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不得擅自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同时启动乡村医生全员培训计划,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等。
据悉,湖北省从2010年1月31日开始分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至今年5月31日,全省103个县(市、区)的1901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据该省卫生厅统计显示,试点地区与上年同期相比,2011年8月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格下降44.56%,门急诊次均费用下降22.18%,住院次均费用下降13.31%,门急诊诊疗人次上升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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