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小编推荐:药品行业仍存乙肝艾滋歧视性文件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8月28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黄溢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出建议信。建议信认为,征求意见稿沿用了以往对所有的传染病患者都禁止从业的规定,该做法已经过时,建议药品行业相关规范细化从业受限的传染病种类,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
据了解,今年2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其中并未有药品生产经营行业。有关专家表示,我国大多数行业已经按照国务院3部门的要求修改了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范性文件,药品行业是极少数仍存在歧视性规范文件的行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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