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透露,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矿业灾难等事故高发、频发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深入探索大规模侵权案件赔偿体系,逐步确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透露,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矿业灾难等事故高发、频发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深入探索大规模侵权案件赔偿体系,逐步确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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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金钱不能使死者再生,但其仍然可以起到抚慰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填补死者及其近亲属所遭受的财产损害的功能。实现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一般而言,传统的侵权法提供的损害赔偿机制是以单个加害人造成单个受害人损害为基本模型建立的,而大规模侵权所致损害范围广泛,甚至可能涉及数以万计的受害者。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管的最合适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因此,政府在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赔偿中即使不存在任何直接责任,也应该积极发挥政府职责,及时参与事故的处理,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并对受害人及时救助。笔者以为,可以借鉴美国敦促英国石油公司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做法。这样做虽不足以完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但处理程序的简单易行,无疑减少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解决了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生命权是一个人不可克减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赔偿必须以受害人的救济为核心,在此前提下权衡利弊,采取最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救济的处理方式。多数国内外学者认为,赔偿基金是适应性最强的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这个观点得到了各国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认同,并在诸如“9·11事件赔偿”、“BP公司石油泄漏事故”等国际性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付诸实践。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大规模侵权案件赔偿体系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中保持各种利益的平衡,确保赔偿的相对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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