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被告退还陈先生3000余元货款。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被告退还陈先生3000余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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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先生称,其于2010年12月10日、17日、20日在仁济慈金象大药房购买左旋肉碱减肥胶囊37盒,共计3626元,送给朋友服用。后朋友出现恶心、厌食等症状,其于2010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举报该药。2011年2月18日西城分局书面回复称,陈先生购买的左旋肉碱实际为“金葵花牌脂平喜胶囊”,并对金象大药房进行了处罚。
陈先生认为金象大药房卖假药将其起诉,索要10倍赔偿36260元。
此案审理中,金象大药房称,陈先生确实在该药房购买了左旋肉碱,但对购买的数量提出异议,该药房还辩解称,他们也是被药监局处罚时才知道进的所谓左旋肉碱名不副实。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金象大药房尽到了审查进货渠道的义务,不属于消费中10倍赔偿的范围,判决金象大药房退还陈先生购货款3626元。陈先生不服上诉。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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