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人士雷闯:
“公务员招聘排除HIV携带者,与法相悖”
反歧视人士雷闯,在微博上为“最爱”夫妻发出呼吁:“若有哪家医院收治,我给它磕头,不食言。”记者与他展开对话———
羊城晚报:你觉得形成传染病歧视的原因是什么?是否过分恐惧?
雷闯:对。尤其是医务人员,他们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越多,反而越会感到恐惧,这是很奇怪的一点。对于乙肝的歧视,更大程度是由于人们不了解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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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这方面歧视怎么样解决?
雷闯:国家有很多反歧视的法律法规,一定要加强落实。我之前接触到很多企业,他们明知不能够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求职者,但还是冒着被处罚的风险违规检查乙肝,这说明政府检查落实的力度太小。
甚至有时政府部门的规定与法律是相悖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现在的公务员招聘,直接把HIV携带者排除在外了。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必须做好传染病的宣传普及,让公众对此有科学的认识,消除恐惧。大家都参与,拒绝歧视。
羊城晚报:像“最爱”夫妻遭到就医歧视,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雷闯:在传染病这方面国家有完备的规定,医院是不能拒收的,它现在不作为,那肯定是违法行为。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注: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
- 3. 艾滋感染者屡遭就医歧视 反歧视法规未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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