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延误救治可提诉讼要赔偿
王碧雯就医屡遭拒绝的经历经本报披露后,数位公益律师均表示,愿为当事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在公益律师眼中,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医歧视”,是公然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这个特殊群体应敢于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说,医院因为病人感染HIV而拒绝提供医疗救治,毫无疑问是侵权行为。《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明确规定,医院对于传染病人或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得歧视和拒收。
谈到王碧雯,李方平称,医院拒绝接收而延误治疗,直接造成了当事人病情加重的后果。烧伤四个月后进行植皮手术,成功率比当初大为降低。“当事人经过确切的医疗鉴定后,完全可以向院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如果事实成立,医院领导及烧伤科主管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深圳的公益律师庞琨也说,医院对前来就诊的病人负有救治的义务,如果由于院方有意拒绝接治,造成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那么就构成了民事侵权。患者有权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尤其对于像王碧雯这样的危重病人,在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的同时,甚至可能追究其所负的刑事责任。庞琨多年来代理过多起乙肝就业歧视案,以及残疾人起诉深圳地铁公司户籍歧视案等许多公益诉讼案。他说,与就业歧视和户籍歧视等相比,就医歧视在危害程度上更甚,属于直接侵犯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会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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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完善落实相关法规
明确综合和定点医院职责
艾滋病毒感染者为何遭到就医歧视?一个很普遍的原因是,医院惧怕病毒交叉感染。
综合、定点医院各有短板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创伤外科某专家称,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其他病症的治疗,“必须采取严密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源扩散,确保其他病人和医护人员的安全。”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一家医院都具备防感染的硬件设施和人才资源。
在现有医疗资源配置下,具有手术施治能力的综合性医院,很多都缺乏预防感染的经验,甚至可能连专门的传染病房都没有。“艾滋病定点医院”的存在,顺理成章成为了一些医疗机构拒绝为HIV感染者提供常规医疗服务的借口。
而所谓的“艾滋病定点医院”,则往往都是传染病专科医院,不具备综合性医院的学科体系和救治能力,甚至缺少进行常规手术的设备和器械,无法为感染者提供综合性的诊疗服务。艾滋病毒感染者患了其他病症,常常就在综合性医院和“定点医院”间被踢来踢去。
反歧视法规没能落实
公益律师庞琨从法律角度指出,当前有关艾滋病毒感染者不受歧视的法规政策,没有得到卫生部门大力落实,这也是医疗机构频频拒收HIV感染者的主因之一。庞琨还提到,在利益驱动下,医院也不愿接收艾滋病毒感染者,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其他病人就医时更谨慎,甚至放弃这家医院而转投他方”。
取消“艾滋定点医院”?
今年年初,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等机构联合发布了我国《艾滋病感染者看病难、手术难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着重于完善并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进一步明确综合医院和“定点医院”的职责,在完善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保障基础上,保护HIV感染者或艾滋病人的就医权。
另一份由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编撰的《关于解决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手术难”问题的建议》提出:干脆取消“艾滋定点医院”,将艾滋病治疗纳入常规医疗体系,以免出现推诿现象。《建议》称:感染者有关艾滋病治疗的诊疗服务由各医疗机构的感染科(室)承担,感染者所患的其他与艾滋病无关的疾病按诊疗需求由相应科(室)承担;当病人所患疾病确实存在科室交叉时,规定由主要科室牵头开展联合会诊;卫生部门可推出一批“示范”医院,解决感染者“病无所医”的局面。
- 1. 艾滋感染者屡遭就医歧视 反歧视法规未能落实
- 2. 艾滋感染者屡遭就医歧视 反歧视法规未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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