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按正常程序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怎么办?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政府网站获悉,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这种双方无过错的事件,受种者可获得基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补偿,其中死亡抚恤金为20万元。
《办法》详解
潜伏期接种出事不补 治疗不包原发病费用
新快报讯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然而,专业术语让市民难以明白。为此,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郑慧贞。
郑慧贞强调,依据该《办法》补偿的前提是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包括疫苗质量本身没有问题。“如果疫苗质量有问题,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如果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则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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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接种后发热、局部红肿、硬结,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则不属于异常反应。
另外,若受种者本身处于某种疾病潜伏期,接种后出现偶合反应,也不补偿。“如一个人正处于甲流潜伏期,接种乙肝疫苗后,出现甲流症状。属于偶合反应,不在补偿范围。”郑慧贞表示,这种情况需经专家组鉴定。
若受种者因接种出现问题后,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导致治疗费用很高如何处理?郑慧贞解释,该《办法》所补偿的医疗费为基本医疗费,确诊因疫苗接种而引起的异常反应才能补偿,不包括原发病的治疗费用。
6种情形不属补偿范围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集中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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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接种疫苗死亡最低补偿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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