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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4问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园方是否真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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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63h.com发表时间:2012-10-26来源:央视《新闻1+1》浏览: 编辑:Jerry
编者按】孩子被胶带封嘴、头顶脏簸箕,虐童女教师颜艳红面对惊恐万状孩子仍满脸笑意,园方称其经考试聘用,工作一年半未发现有惩罚行为,而虐童照片为两年前上传,教室中还有啤酒瓶,园方是否真不知情?

接下来马上连线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洪教授,您好。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您好。

董倩:

您怎么看目前温岭警方定下的寻衅滋事的罪名,很多人可能觉得毕竟这两个行为似乎连不到一起,您怎么解释?

洪道德:

这是因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虐待儿童的行为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也只有这个罪比较能够用得上。另外还有一个罪能有,但是因为它标准过高,就是故意伤害罪。

董倩:

为什么没有用故意伤害罪?

洪道德:

因为故意伤害罪法律要求,被害人所受的伤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我估计这个案件中,受虐待这些儿童和孩子,就他们受伤的程度来讲,可能是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因此伤害罪用不上。

董倩:

洪教授,我想请问您一下,如果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那最多能给这个老师判多少年?

洪道德:

五年,五年有期徒刑。

董倩:

这是法律对她的处罚,那除此之外,比如说受虐幼儿的家长,如果他可不可以向相关方面去起诉这个老师。

洪道德:

完全可以,因为刑事责任不能免了老师或者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孩子的家长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加被害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完全可以的。

董倩:

您从法律上给我们释疑解惑,刚才我们不管是援引《刑法》上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等,为什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有的,为什么不可以从这样的法律里面找到相关的罪名?

洪道德:

这是因为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法律各个部门之间法律的分工不同,只能由我国的《刑法》来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其他的法律不可以设定犯罪的罪名和进行《刑法》的规定。

董倩:

谢谢洪教授,稍候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给您。

犯罪嫌疑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件事情本身还没有划上句号。这个老师是个什么样的人,她是怎么进到这个幼儿园的,另外这个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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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儿童教育 女教师 虐童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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