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去年8月以来,河南省多个城市的消费者向本报驻河南记者站打来电话反映,在当地大型超市里买到了标注两个生产日期或产品标识不全的金丝猴巧克力系列产品。日前,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工商机关查处问题“金丝猴”
记者了解到,周口市工商局川汇分局认为,一峰购物广场超市销售的“金丝猴”问题产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的问题“金丝猴”产品进行了暂扣,并对该超市下发了处罚通知书。
鹤壁市工商局山城分局认为,该市银座商城超市销售的“金丝猴”(122克)盒装特浓黑系列巧克力,其外包装盒底部的生产日期有明显涂改现象,出现两个生产日期,该巧克力保质期为12个月,按未擦净的旧日期计算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该批巧克力由“金丝猴”供应商统一提供。银座商城经销该批过期“金丝猴”巧克力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工商人员随即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没收过期食品,对银座商城罚款5000元。
消协观点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3月21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丝猴”产品出现的生产日期问题,经销商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如果购买了相关问题食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向经营者退货的同时还能要求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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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丝猴”黑巧克力现两个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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