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也许连广告从业者都不会想到,8月7日17时45分刘翔在比赛中的意外跌倒,引发了一场赞助商、甚至与刘翔无关的企业之间的广告接力。从前夜开始,这种行为在网络上引发了争议,伤痛广告是否跟进得如此之快,成了焦点问题。
“伤痛广告”发布要看合同
站在风口浪尖上,耐克首先发布的微博引发了网友的争议。鼓励刘翔者有之,而质疑耐克者更有之。
网友“trista-面瘫”认为,广告公司一定是有两手准备,“说实话这么快就出让人很不爽。”
网友“陈榕ChenRong”也认为:耐克这文案肯定都事先做好了,刘翔进了是一组,输了,是另一组。而网友“黑山老烟枪”的评论就更直截了当:“你就不能等几分钟嘛?”
微博“Taylor颖”直接表达了对广告商的不满:“你是一早料到他会输对吧,趁最后一刻榨取完刘翔的商业价值。”
而对于此举是否有违合同和法律约定,专家有着自己的看法。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说,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是否能在代言人受伤、身体不健康时发布广告,就不会涉及法律问题。
但他也认为,如果非赞助商利用刘翔的肖像去盈利,就是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但如果没有用肖像,而是用一个漫画,让人把事件联系起来,是否侵权还有待商榷。“广告商利用这种机会来进行炒作。首先应从道德上进行谴责,如果用漫画丑化当事人,确实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将摔倒和贬低人格结合起来,则是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一种侵害。”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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