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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保支出超工资4成 北京职工30年缴费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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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63h.com发表时间:2015-05-18来源:京华时报浏览: 编辑:263h
编者按】目前我国单位和个人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约为职工个人工资的46%。人社部曾表示,在列出统计数据的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居第13位,高于16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

■专家点评

体检报销能减轻医保支出

医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医保制度的最重要原则就是保证基本医疗支出,因此对于美容、体检等非医疗治疗的行为,是不予报销的。而对于交通事故,只有责任完全在于对方,且出现对方逃逸不负担医疗费的问题,才能由医保报销。

针对“观察期”只缴费不报销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解释,这是考虑到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超过12%,存档者的缴费费率却只有约7%,低了不少。由于缴费水平不同等因素,才设置了“观察期”。

针对“观察期”的问题,余清泉认为,这一限定确实有存在的必要。职工医保参保者从一家单位跳槽到另一家单位,即使中间中断缴费,续保后也没有“观察期”,这是因为职工医保参保具有强制性,而自由职业者是否存档和参保则是自愿的。如果不设置“观察期”,可能出现自由职业者在需要手术、住院等医疗花费高昂的情况下才参保,术后又中断缴费的可能。而这种选择性参保,会给医保基金带来支出剧增的冲击。因此“观察期”的设置是有其合理性的。

对于体检项目不能报销的问题,余清泉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体检对于及时发现参保者潜在疾病和小病大有裨益,可以防范一些小病演化成大病或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从根本上说,这对于减轻医保基金未来的支出规模,是一种未雨绸缪的做法,花小钱办大事。他建议有关部门可规定一些体检项目能纳入医保报销,或者也可采取每年报销300元体检费这种直接的办法。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有条“48小时生死线”

无论是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修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始终存在争议较大的一条,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就意味着,如果工亡职工是在第49小时死亡的,即使只多了1个小时,也无法被视同工伤了。对于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来说,即使单位和职工为其缴纳了多年的工伤保险费,也无济于事,其损失不可谓不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955元。据此,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

48小时大限来临之际,保命还是要工伤赔偿,对工伤职工家属来说,至今是个残酷的抉择。

■专家点评

工伤认定时限难取消但可放宽

48小时的限制能否放宽或者修改,是如今对于工伤保险争论较大的问题。余清泉表示,现阶段来看,当时立法者考虑更多的是操作性。虽然条文是死板了一些,不过作为一项制度,总得有个时限类的规定,以简化认定标准,提高政策执行力。

他认为,工伤认定应主要看是否与工作相关,只要被认定和工作相关,工作对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影响,应该即可获得工伤保护。虽然完全取消时间限制不现实,但建议有关部门可适当考虑将这一时间范畴扩大,例如72小时甚至更长,以减少争议的发生。同时,对于工作过劳以及长期加班对职工身体健康形成的影响,也应作为认定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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