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梁建宁就是这个负责对湖南全省参与招标的药品进行质量层次审核的关键人物。
在呈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后,芙蓉区检察院经过周密的调查,先后获取了证实梁建宁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的有利证据。
随后,芙蓉区检察院直接传唤了梁建宁,并在12小时内突破了其口供。据了解,仅2009年至2010年一年时间内,梁建宁就接受了40人的行贿。案发后,梁建宁的妻子从家中拿出了30多万现金和近50万存款,送到了检察院。目前,所有赃款已全部被追回。
今年4月15日,梁建宁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被刑事拘留,随后,梁建宁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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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药品质量层次使其中标
芙蓉区检察院随后对外的通报称,梁建宁利用担任湖南省药检所副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0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近80万元。另外,梁建宁在受派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期间,将包括“芦笋片”在内的相关药品质量层次证明资料放进标书、为相关投标企业和人员通风报信,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严重破坏了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的公正性,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今年10月份,芙蓉区检察院以梁建宁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据了解,由于辩护人的申请,加之涉及药品配方等商业秘密,芙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虽然判决结果在11月25日就已出来了,但直到12月15日,法院才正式对外公布了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梁建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湖南省药检所化学室主任黄某所送别克汽车一辆(汽车价值36.9万元,购置税3.1538万元,共计40.0538万元),收受彭某某等人现金31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共计价值71万余元。
梁建宁收受贿赂后,多次违反《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补充,也不得撤回”的规定,私自将彭某某等人补交的证明药品质量层次的资料放进标书,或将不应对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给参与评标人,帮助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药品质量层次认定,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梁建宁的亲属已代为退赃。
对此,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建宁的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和受贿行为,属于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行为,故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对梁建宁定罪处罚。
案意点击
药价虚高,祸害民生。对此,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各方一直都在努力应对。然而,在巨大的利益引诱面前,在存在漏洞的制度程序面前,还是有某些人暗箱操作的空间。
据了解,为防止药品检验违规操作情况的再度发生,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曾建议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将药品检验管理人工密码改为U盾口令卡。这无疑是一个不错的建议。但是,从根本上来讲,还是需要尽快变革现有的药品招标制度,不断引进与增强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逐渐形成一种包括广大患者、医院、药厂药商、政府、保险公司等诸多利益主体在内的博弈机制,尽可能压缩药品审批定价的权力寻租空间,解决药品价出多门的问题,并尽快在立法层面制定更为完备、周密与合理的程序制度进行更为系统、稳定的规制与引导,从而有效避免药价虚高架空新医改政策惠民利民的制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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