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腐败存在于每个环节
“医药卫生领域的腐败从药品生产开始,存在于每一个环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
一是医药采购环节,回扣明暗结合。企业向医务工作者支付10%至20%的暗扣或者直接支付给医院明扣,用于私设小金库。如一些科室,直接收取明扣,用于部门发放奖金,奖金与医生的创收挂钩;
二是行政审批环节。国家药监系统“1·25”案,上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下到借调人员马腾,中间包括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原副局级巡视员卢爱英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原副处长李志勇,构成了一起错综复杂的药监系统贪污渎职窝案;
三是财务管理环节。该环节的职务犯罪,多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涉案人员多为院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出纳员或业务员等对财物拥有管理权限或直接经手人员。如陈某在担任北京某大学的医院财务处银行出纳员期间,利用主管将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存入银行入账的职务便利,私自提取让利款转账支票11张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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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集中缺乏民主监督制约
调研分析10年间的163起案件,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领导权力集中、财务制度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医疗单位很多计划和决策往往都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民主监督制约。”调研检察官向记者分析说,如在招投标过程中,药事委员会流于形式,只有掌握实权的领导说了算。而一些重要岗位,如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及仓库管理等人员长期不轮换,也给具体工作带来一定隐患。
此外,医疗单位及内设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突出;对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赞助等没有一个统一的核算和管理,易导致私分或个人占有;对财务的检查审核不力,给出纳员、财务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工程款、采购款、医疗服务费等职务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在执法方面,虽然国家对医药“回扣”一直是禁止的,医疗卫生领域也开展过整治医药“回扣”和“红包”的专项活动,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追究责任的不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更少。
同时,由于主体限制,很多医务人员身份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完全归咎于行业风气问题,难以收到理想效果。加上医疗行业专业性强,外行很难进行监督。有的医院的主要医务人员结成紧密的利益团伙,不易监督。而医疗收费过程不透明、不公开、信息不对称,外部人无法知情,也妨碍了监督与查处。
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还指出,由于医药卫生领域的行、受贿方利益结合相对稳定,且呈现“一对一”的特点,也使大部分医务工作者对收受贿赂存在一种侥幸心理。
案意点击
作为司法部门,在整合研究了相关案例之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在医药卫生领域完善自身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坚持惩防并举。
医药卫生单位可推行廉洁准入制度,将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有关市场主体廉洁准入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从而惩戒行贿犯罪,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记者赵丽 通讯员张岸东郭晓钰)
重庆开庭审理特大“医托”集团诈骗案
“医生”看钱开药处方藏暗语
时间: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
地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记者徐伟 通讯员程斌 王真祥
有门诊室、药房、挂号室,有“教授”、“留美肝病专家”坐诊,但却是个黑诊所。公诉机关诉称,这个黑诊所在短短8个月里“诊治”了1200余名患者,骗了200余万元。患者都是医托从重庆市内几家大医院拉来的。而所谓的专家、教授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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